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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泽(择)之,殚诚毕虑;天道人事,迈步向前。”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由首席律师侯小敏与泽诚数十名优秀骨干律师组建,打造专业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形成老中青律师梯队结构,有大学职称教授背景的律师两名。经多年实践经验,团队创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体系,以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流程化,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团队介绍
(一)首席律师简介:
侯小敏,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先后取得西北政法大学刑辩法律诊所结业证书、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与美国公益法合办第二届“公益法的理论与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和西安交通大学主办“中国入世十年”WTO法高级国际研讨班结业证书;在陕西首届“最美妈妈”评选活动中获“最上进妈妈”荣誉称号;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见习半年,曾在2011年第七期《法制与经济》(总第281期)发表题为《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品质异议期限之浅析》、2011年3月《南腔北调》(总第275期)发表题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引发的思考》的论文。
(二)团队成员简介:
李金忠,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专家律师。先后担任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李建来,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
201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发表《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研究》论文,获西北政法大学毕业优秀论文并在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院刊发表。
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
2015年12月20日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质;
2016年5月21日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质;
2016年7月23日通过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考试,取得证券投资分析师资质;
2016年4月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会计师资质;
2016年3月,加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工作,协助团队办理大量公司案例,深谙公司运营,财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在考
张婷,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2016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6年5月,加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有着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办理案件中一丝不苟、严谨认真、高度负责,秉持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攻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析产、继承等)。
李广朋,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主攻方向:劳动纠纷(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职业病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析产、继承等)。
成腾,男,西北政法大学在读本科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见习生,并参与团队公司组业务研究,辅助团队律师工作。
崔雨鑫,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在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见习生。获“挑战杯”陕西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并参与团队公司组业务研究,辅助团队律师工作。
二、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优势
1、律师专业分工,团队服务。针对客户的特点及需求,通过团队分析论证,确定服务方案,指派熟悉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团队法律服务。
2、系统化、流程化服务。针对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量身设计法律服务方案,为企业提供系统化、流程化的法律服务,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
3、灵活的服务方式。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需求,泽诚·天迈律师团队通过电话、邮件、传真、定期回访、内部培训等方式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三、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服务理念
服务至上,团队协作,勤勉敬业,诚实守信。
四、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发展战略
通过团队协作,集众人之智,全力打造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服务。
主攻方向:一、劳动组。劳动纠纷(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职业病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二、婚姻家事组。离婚、析产、继承等。三、公司组:公司法律事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兼并、融资担保、破产等。
朋友圈售假也可能担刑责
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微信朋友圈兜售“名牌”商品,包括化妆品、手提包以及各种奢侈品等等,所卖价格和正品相差甚远。需要注意的是,在朋友圈兜售假货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13年6月,戚某、钱某开始通过微信软件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并租用某大厦的房间来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戚某也主动投案。公安人员在钱某家中以及某大厦存放待售商品的房间内,查获了一大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待售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何为“明知”呢?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而法律对该罪中“数额较大”的界定,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大便利,但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健康、安全的互联网空间需要每个人细心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