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讼费用

名称:民事诉讼诉讼费用

供应商:陕西华泽诚商贸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个

地址:陕西西安市西安市西长安街绿园大厦804室

手机:18049242494

联系人:侯小敏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106850093

更新时间:2021-05-29

发布者IP:42.226.117.194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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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泽(择)之,殚诚毕虑;天道人事,迈步向前。”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由首席律师侯小敏与泽诚数十名优秀骨干律师组建,打造专业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形成老中青律师梯队结构,有大学职称教授背景的律师两名。经多年实践经验,团队创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体系,以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流程化,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团队介绍

  (一)首席律师简介:

  侯小敏,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先后取得西北政法大学刑辩法律诊所结业证书、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与美国公益法合办第二届“公益法的理论与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和西安交通大学主办“中国入世十年”WTO法高级国际研讨班结业证书;在陕西首届“最美妈妈”评选活动中获“最上进妈妈”荣誉称号;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见习半年,曾在2011年第七期《法制与经济》(总第281期)发表题为《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品质异议期限之浅析》、2011年3月《南腔北调》(总第275期)发表题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引发的思考》的论文。

  (二)团队成员简介:

  李金忠,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专家律师。先后担任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李建来,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

  201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发表《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研究》论文,获西北政法大学毕业优秀论文并在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院刊发表。

  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

  2015年12月20日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质;

  2016年5月21日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质;

  2016年7月23日通过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考试,取得证券投资分析师资质;

  2016年4月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会计师资质;

  2016年3月,加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工作,协助团队办理大量公司案例,深谙公司运营,财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在考

  张婷,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2016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6年5月,加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有着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办理案件中一丝不苟、严谨认真、高度负责,秉持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攻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析产、继承等)。

  李广朋,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主攻方向:劳动纠纷(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职业病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析产、继承等)。

  成腾,男,西北政法大学在读本科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见习生,并参与团队公司组业务研究,辅助团队律师工作。

  崔雨鑫,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在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见习生。获“挑战杯”陕西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并参与团队公司组业务研究,辅助团队律师工作。

  二、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优势

  1、律师专业分工,团队服务。针对客户的特点及需求,通过团队分析论证,确定服务方案,指派熟悉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团队法律服务。

  2、系统化、流程化服务。针对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量身设计法律服务方案,为企业提供系统化、流程化的法律服务,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

  3、灵活的服务方式。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需求,泽诚·天迈律师团队通过电话、邮件、传真、定期回访、内部培训等方式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三、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服务理念

  服务至上,团队协作,勤勉敬业,诚实守信。

  四、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发展战略

  通过团队协作,集众人之智,全力打造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服务。

  主攻方向:一、劳动组。劳动纠纷(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职业病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二、婚姻家事组。离婚、析产、继承等。三、公司组:公司法律事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兼并、融资担保、破产等。

  无视看管老人在场拿走财物如何定性

  案情:高某、张某、李某(三人均为年轻人)预谋到高某打工所在建筑工地弄些钢筋。某日晚上11时许,高某等三人开一辆噪音较大的农用四轮拖拉机到达工地,发现看管人王某(60岁外地人)在值班。高某认识王某,于是进入王某的屋内,表示想弄点钢筋用,王某未作回应。张某、李某趁二人交谈时,开车经王某门口进入建筑工地,用约半小时(其间王某出门察看发现二人行为,但未予阻止又回到屋内)把螺纹钢筋装车运走。经鉴定,高某等人运走的钢筋价值4500元。

  分歧意见:对高某、张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高某等人预谋盗窃他人财物,但发现看管人王某在场后,三人无视财物看管人,当面非法转移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高某等人事前预谋盗窃他人钢筋,实施过程中,未对看管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压制看管人反抗,而是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高某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案发于半夜,高某三人均为年轻人,这些条件足以对看管人形成威胁,令其不敢反抗。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主观心理方面。盗窃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积极追求犯罪行为不为被害人所知;抢夺罪中,行为人主观心理是不在乎他人是否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抢劫罪中,行为人主观心理是不择手段向被害人显示自己的强势,积极追求对财物占有人、看管人人身权的侵害。从本案事实看,高某等三人预谋盗窃,但看到看管人员在场后,仍不放弃犯罪,并经看管人员门口把车开进工地,对王某察看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不闻不问,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已由犯罪行为不想为人所知转变为毫不在乎他人明知。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未对看管人进行武力相害和威逼相加,可以判断其主观心理上并不希望对看管人进行人身损害。因此,高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是:不积极追求对财物占有人、看管人的人身侵害,而是无视财物占有人、看管人对其犯罪行为的明知。

  二是客观行为方面。抢夺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非暴力的手段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盗窃罪表现为使用自以为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随着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的变化,其客观行为也发生转变,即由秘密窃取行为转变为公然夺取行为,但不对看管人实施暴力、胁迫等人身损害。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取走财物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因此,不应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当场实施侵犯人身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财物看管人未予阻止犯罪嫌疑人行为,并非因犯罪嫌疑人对财物看管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使其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所致。因此,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亦不妥当。

  综上所述,对高某等人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