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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梅特法定责任条款详解
1. 第一条:销售者需保证产品质量,产品需附有合格证、说明书及三包凭证,缺一不可。
2. 第二条:三包有效期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维修占用时间,维修期间不计入三包期。
3. 第三条:7日内性能故障可退货,销售者需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4. 第四条:15日内性能故障可换货,销售者需提供同号同规格新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 第五条:三包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凭维修记录要求换货或退货。
6. 第六条:因缺配件导致维修等待超过90日的,消费者可要求换货,销售者不得拒绝。
7. 第七条:换货后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销售者需在换货凭证上注明新的三包起止日期。
8. 第八条:退货时销售者需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部分款项。
9. 第九条:销售者需在三包凭证上注明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否则三包期按出厂日期计算。
10. 第十条: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销售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梅特法定责任合规提示
1. 销售者需在销售时主动提供三包凭证及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迟提供。
2. 三包凭证需载明产品号、出厂编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及三包期限,缺一不可。
3. 服务网点需在显著位置公示三包政策及收费标准,公示需与特梅特一致。
4. 维修前需向消费者明示维修方案及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维修。
5. 维修后需提供维修记录单,注明维修日期、故障原因、更换配件及保修承诺。
6. 服务网点不得以“人为损坏”为由随意拒保,认定人为损坏需出具书面检测说明。
7.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退款手续,不得拖延。
8. 换货产品需为同号同规格新品,无同号的可协商换其他号并补差价。
9. 三包期内不得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受理,需核实原始购买凭证后再做判断。
10. 特梅特方定期对服务网点进行合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网点考核,违规网点限期整改。
特梅特产品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包修范围: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官方电器指定的特约服务网点所安装、维修造成损坏的(包括消费者自行安装或拆动维修的);
3、无包修凭证及有效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的;
4、有效凭证、包修凭证不符或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
6、处理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
7、整机免费保修以保修单为准(保修时间以保修单为准) ;
8、倘若产品机身编号被更改或去除,则保修无效 ;
9、保修的客户须出示购买该电器之 票据,及本保修单,以确保产品保修期仍然有效 ;
10、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保修期内造成的质量问题,实行免费维修或更换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