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在线 2018-05-11 14:54
暑期来临,不少大中学生有更多空闲时间参加社会实践,不少大学生会利用寒暑假时间打工赚钱,积累社会经验。不过,作为尚未完全踏足社会的学生,学生们在读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应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2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涉类似案例。
案例一 大学生应聘钟点工 与招聘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刚满20岁的小刚(化名)是海南某政法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大二学生。今年1月学校放寒假后,小刚不想太早回老家,打算来广州打工赚点生活费再回去,于是找到一家海鲜酒家应聘当服务员。
应聘时,小刚明确表示自己是在校学生,酒家也同意让其以钟点工的形式参加工作,并让小刚填写入职表,表上约定一个月2500元全包,并参照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额外给予报酬。小刚在该酒楼工作了一个多月,酒楼在小刚离职时支付了3736元作为劳动报酬。小刚觉得报酬太少,认为自己在法定工作日和休息天均加班,平时也有延长工作小时,报酬不应这么少。酒楼则认为基本工资2500元,多出的1236元是加班费用。
于是,小刚按照法律规定先提起仲裁,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酒楼支付春节三倍加班工资、3周的节假日双倍工资以及每天延长加班2小时的加班工资。酒楼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刚只是以钟点形式上班,酒楼也按照约定支付月薪,并给了加班报酬,故不同意小刚的请求。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若认定为劳务关系,酒楼无需支付加班费
在读大学生虽然有空余时间打零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说,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条件。本案中,小刚在寒假期间到酒楼应聘钟点工,酒楼也确认其钟点工的身份,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入职申请表上约定待遇等事项。从劳动者的角度分析,小刚没有与酒楼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主观意图,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酒楼也没有意向招小刚为单位员工,接受酒楼管理。因此,小刚和酒楼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则酒楼只需要支付小刚相应的劳务报酬即可,无需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以判决为准。
案例二 实习期满留在实习单位 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013年初夏,大四学生小莹(化名)按照学校教学安排自行找到一家网络信息公司实习,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期为两个月。
小莹在实习单位勤奋好学,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实习期满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后双方产生纠纷,小莹在收到公司发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后便被通知不用再上班,其申请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也遭拒绝。
于是小莹申请劳动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并补开离职证明。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小莹的诉讼请求,但是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诉称小莹一直未向其司告知毕业的事实,也未向其司提交毕业证等资料,双方签订的是《实习生续签协议》,故双方为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应支持小莹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信息公司向小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出具离职证明。信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为双方主持调解,最终该案以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实习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实习”指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以实习为目的,到企业参加实践,巩固课堂知识。一般认为,单位可以和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工作内容、报酬等,此时双方成立实习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应按实习协议约定来行使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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