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律师服务广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新华网     2018-02-23 15:27

  “胜诉率名列前茅”“不胜诉就退款”……这类律师服务广告将被叫停。全国律协日前发布新规要求,律师或律所在业务推广时,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日前公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明确禁止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律师或律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不得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新规对律师服务广告的发布方式上也进行了规范。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推广形式均被禁止。

  新规还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等第三方平台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科商务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中科商务网,转载请必须注明中科商务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总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336 邮编:518101
电话:0755-88849616(总机) 传真:0755-27838114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2005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