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 2018-01-17 17:20
南昌新闻网讯 1月4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还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据了解,《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指挥岗亭、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视频流量检测设备和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维护管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另外,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园林绿化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组织修剪或者移植。
据了解,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科商务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中科商务网,转载请必须注明中科商务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总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336 邮编:518101
电话:0755-88849616(总机) 传真:0755-27838114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2005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