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2017-12-07 17:09
非机动车违法乱象日益突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通过立法解决非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强化非机动车管理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从今天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将上网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建议。
草案明确: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规定;推行电动车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同时,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一是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安装的规定,要求上路行驶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二是细化非机动车载人、载物规定。允许电动自行车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不允许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三是倡导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佩戴头盔。四是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五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以下处罚规定: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罚款;四是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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