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企业从业者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河北新闻网     2017-06-13 17:23

 
  6月11日石家庄市开展了社会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这标志着石家庄市社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正式启动。
  据悉,从现在到7月31日,石市各县(市)区将在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车站和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宣传点,组织宣传咨询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参保缴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流程和规定、石市社会保险工作成效和做法、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伤预防、个人防护的基本知识和防护技巧。
  本次社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重点为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河北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曾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同舟计划”——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行动方案》,2017年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提升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按照相关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科商务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中科商务网,转载请必须注明中科商务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总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336 邮编:518101
电话:0755-88849616(总机) 传真:0755-27838114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2005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