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打起“钟点工”擦边球应如何应对?

四川新闻网     2018-07-16 15:25

“都说出来打工要签合同,我签了,咋不给我双倍赔偿呢?”7月3日,郭超英掏出塑料袋里的用工协议(复印件)和裁决书时气愤难平。(新华网7月7日)

这句无奈又气愤的话语起因,要从3年前说起,郭超英与辽宁大连一家软件开发服务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做起了公司保洁员,在协议商定每天工作不到4小时的合同下,干起了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的“全日制”工作。在公司无故解雇她时,她申请双倍赔偿,公司却拿出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以她是“钟点工”为由拒绝,仲裁庭也没支持她的诉求。

遇到企业打起“钟点工”的擦边球,郭超英无证可述,只能忍气吞声,默默接受自己利益受损。这样的案例已不少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务工者都遭遇到了这种不公正的待遇。为何这种不公正的待遇日益膨胀呢?

笔者认为,事情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是用工单位以聘请“钟点工”的名义,让务工者干起全日制的活儿,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且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达到提高自身收益的效果,甚至是非法目的。另一方面,是务工者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欠缺,不懂得“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全日制”“非全日制”这些概念的区别,恰巧被用工单位利用。

那么,对于这些干着“全日制”的活儿,背着“钟点工”名义职工群众,应该如何帮助他们维权呢?笔者对此有三点建议。

一是广泛宣传,正确引导。一方面大力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普及劳动法律相关知识,并组织法律服务团队,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宣传手段,不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分门别类讲解宣传“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全日制”“非全日制”等相关概念。

二是健全机制,加强法治。守好法治底线,才能更好的规范各类不合法行为。劳动部门应针对非全日制工作性质,规范制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明确用工时长和劳动报酬,探索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加强法治管理,对那些打起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擦边球”的用工单位,应明确处罚手段,达到震慑效应。

三是劳动者务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管从事什么行业的工作,劳动者首先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劳动利益,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而不是“口头协议”,在签订协议时,更应该认真阅读,不理解的及时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现与合同或协议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能口说无凭,要及时取证以证实自己工作的真实情况,才能有效地和用工单位谈判交涉,维护自己应有的待遇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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