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废铸钢、铸铁件、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散碎铁;报废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废铁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和退役的装备;废刀具、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容器,有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金属零部件,废有金属丝、管、棒、带,废电缆电线,含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子元器件等。 废旧金属可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两大类。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冶金、机械、化工、建筑、交通、通信、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失去原有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设备。它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跑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
第十二条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各类机动车;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和走私嫌疑物品;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有关产业的规定;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达到和省有关要求。第十条从事废旧物资、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方可营业。
1、整厂设备回收:倒闭工厂、搬迁工厂、整厂高价收购。
2、二手机械回收:正规收购各种工厂、企业、机械机器设备、电子机械、五金机器、塑胶机械、印刷厂机械、食品厂机械、服装厂机械、木工厂机械、鞋厂机械等。
3、制冷设备回收:制冷机、空调(1~600匹)窗式、分体、柜式、天花式空调及其相关设备)
4、商场设备回收:包括各种大小冻柜、冷库、岛柜、立-卧式展示柜,保鲜柜、收银系统、监控系统、叉车、升降车、购物车、电子称、大小空调、空调、发电机、仓储货架、商品陈列架、角铁货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