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8 16:41
正因如此,从中央到地方,对统计造假要“零容忍”,对造假者要严肃处理。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看,无论是统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证明,缺少严厉的惩戒措施,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消解。既然统计造假是一种腐败,而且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那就应该拿出最大的决心,像对待其他腐败现象一样,穷追猛打。
一方面,要完善细化统计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腐败的处罚、惩治力度,不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违规责任,更要追究在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要尽快改进和完善极易导致“统计弄虚作假”的“官出数字”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比如对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或直接从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积极培育第三方统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