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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污水排放地方标准

时间:2017-02-05 13:41

  陕西省污水排放标准是对《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06)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标准值不分行业,其标准值以"其它排污单位"的控制指标值为基础,参照GB89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挥发酚(Ar-OH)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增加控制项目一项"石油类":标准实施遵照标准不交又使用原则。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杜新黎  吴卫东 李合义 魏学东。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06

  1范围

  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五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量,检测方法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向渭河及其支流排污水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g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GB7488稀释与接种法

  GBll914重铬酸钾法

  GB7590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1蒸馏后用滨化容量法

  GB7878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6488红外分光光度法

  陕政办发(2004)100号批准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

  3术语和定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对除有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或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以外的所有行业的污水综合排放限值所作的规定。

  4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

  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的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五种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             单位:mg/L

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BODs2025300
COD80135500
挥发酚0.30.42.0
氨氮121825
石油类5815

  *凡没有地方、行业、国家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本标准限值。

  4•2混合废水标准值的确定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的最高允许浓度。

  4•3控制要求

  4•3•1渭河及其支流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依据陕政办发(2004)100号批准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的规定。

  4•3•2排入GB3838m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3排入GB3838w、V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5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排入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2或4•2•3的规定。

  4•3•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5监测

  监测必须符合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除验收和抽查监测外,还应设置与省环保局乎台相衔接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流量进行连续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设置应按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采样应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取样,排放口应规范化。

  DB 61/224-2006

  5•2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来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5•3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2

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标准编号
01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GB7488
02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GB11914
 03 挥发酚蒸馏后 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0
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GB7491
 04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GB7478
纳式试剂比色法GB7479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1
05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GB/T16488

  6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DB 61/224—2006

  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规范性附录)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的最高允许允许浓度。

  C混=∑Ciqi/∑qi

  式中:C混一混合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一分别为含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污水排放量, mg/L

  qi一分别为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3/d 

  附录B   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

  (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M=CXqXlO-3

  式中,M一污染物排放总量,kg/d

  c一污染物排放浓度,g/m3

  q一污水排放量,m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