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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时间:2017-02-05 13:24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22/426-2005《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修订,与DB22/426-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术语和定义中,将“卫生防护距离”改为“大气防护距离”;

  ——修改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制(见4.1);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增加了“粉尘、甲醇及丙酮排放”(见4.2.1);

  ——修改了“糠醛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见4.2.2)。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市佳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广军、王洪宁、黄志勇、宋海涛、高春郊、王春红、陈群等。

  本标准于2005年1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固体废物控制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糠醛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

  表1 糠醛工业企业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具体糠醛工业水污染物控制要求内容,请点击下载附件:吉林省污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