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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出具招投标质检报告费用多少

时间:2023-09-2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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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指令仅对各成员国的健康、、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协调;     指令仅规定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相关产品所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包含详细技术规范,具体技术要求在标准中规定;     制造商可自由选择协调标准或其他可以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依据协调标准可推断产品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     指令规定了其涵盖产品的相关合格评定程序要求,按照指令规定评定合格的产品上应加贴CE标志;对个别不需要加贴CE标志的产品,一般也要求产品附有EC合格声明。

  确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是委员会先后颁布的(2002/95/EC)指令和2005/618/EC决议2005/618/EC决议在电子电器设备中对六种有害物质的限值有具体规定,其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2008年3月19及20日,于《官方公报》刊登多项修订指令,包括电池、耗能产品、废弃汽车、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WEEE)以及限制有害物质(RoHS)指令。有关修订赋予欧委会多项执行权力,出口电气及电子设备到的生产商尤须留意,因为可以从中看出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贴认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机构自行加贴,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贴。对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的,均应先取得评定,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控制的国家监管当,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贴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监督的当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成员国的商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CE标志不是由官方当、认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认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