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相应岗位证书、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2]94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