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申请材料
㈠申请材料清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
序号 | 申报材料 | 申请事项 |
首次申请 | 增项 | 升级 | 延续 | 换证 | 简单变更 | 遗失补办 | 重新核定 |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
跨省变更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企业外资退出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8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 | | | | | | | √ | √ | | | |
11 |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 | | | | | | √ | | | | | | |
12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14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15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17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 | | | | | | | | √ | √ | √ | √ | |
18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 | | | | | | | √ | | | | | |
23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24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 | √ | | | | | | | | | | | |
25 |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26 |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27 |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 | | √ | | | | | | | | | | |
28 |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29 |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30 |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 | | | | | | | √ | | | | |
31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32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33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政策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
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未修订,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办理。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❶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❸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注意事项: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变更注册名称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其它所有资质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材料下载:
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材料要求:
①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②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③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工程监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
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注意事项:
①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以上1、2、3、5、6、7、9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②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以上1、2、3、5、6、7、9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注意事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以上1、2、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以上1、2、4所列材料。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4、5、6、7、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4、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