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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光缆的基本结构与传输原理
光纤光缆由纤芯、包层和涂覆层组成,纤芯直径通常为9μm(单模)或50/62.5μm(多模)。光信号通过全反射原理在纤芯中传输,其折射率比包层高0.3%-1%。现代单模光纤在1550nm波长的衰减低至0.18dB/km,理论带宽可达100THz。G.652.D标准光纤的色散系数控制在17ps/(nm·km)以内,支持400Gbps及以上高速传输。外护套材料根据环境选用PVC、LSZH或铠装结构,抗拉强度普遍超过1000N。
本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涉及一种通信缆线圆形模具排线装置,包括:排线架和能够形状吻合的设置在排线架上的排线盘,排线架上设有圆槽,圆形的排线盘能够旋转的设置在所述圆槽内,排线架上设有至少两个大小不一的缆线入口,缆线入口在所述圆槽外周按照一定夹角设置,缆线入口连通所述圆槽,排线盘外周设有若干个线槽,所述缆线入口朝向所述排线盘上位置对应的线槽。本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利用两个相互独立的推线装置先后为排线盘提供单线,通过排线盘的旋转,单线进入到相应的线槽内,通过在排线盘上设置排布大小不同的线槽,从而不同横截面的单线按照线槽排布规律在排线盘上排布,达到需要的排布结构,以备后续使用,方便区分和接入到单线相应的接入口。(*该技术在2024年保护过期,可自由使用*)
一般按用途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市内通信电缆,长途对称电缆,同轴电缆,海底电缆,光纤电缆射频电缆等。本发明涉及通信线路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电子通信缆线缠绕切割装置。
通信线路是信息传递的通路。目前长途干线中有线主要是用大芯数的光缆,电子通信光缆(opticalfibercable)是为了满足光学、机械或环境的性能规范而制造的,它是利用置于包覆护套中的一根或多根光纤作为传输媒质并可以单独或成组使用的通信线缆组件。光缆主要是由光导纤维(细如头发的玻璃丝)和塑料保护套管及塑料外皮构成,光缆内没有金、银、铜铝等金属,一般无回收价值。光缆是一定数量的光纤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缆心,外包有护套,有的还包覆外护层,用以实现光信号传输的一种通信线路。即:由光纤(光传输载体)经过一定的工艺而形成的线缆,光缆的基本结构一般是由缆芯、加强钢丝、填充物和护套等几部分组成,另外根据需要还有防水层、缓冲层、缘金属导线等构件,光缆的缆芯在生产完成后需要对其进行切割,所以需要使用到切割装置。
高速信号传播:8237型电缆在25米距离和500Mbaud速度下表现良好,而84303、8240、84316和8216型电缆则因较高的衰减而导致眼图失真。
3、网络电缆:
根据EIA 568B标准,Category 5电缆是目前常用的类型,适用于以太网100BASE-T,高速度为每秒155兆比特。为了保持大数据速率,正确处理和终止电线。Category 5电缆对弯曲半径和其他规格有严格规定,成本相对较低但安装成本可能很高。
各市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信行业协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统一我省内河航道(长江除外,下同)架空缆线技术标准,保障内河航道通航和架空缆线,促进我省水运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标准》(BGJ139-90)、交通运输部《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02011)、《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航道实际,制定《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见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省电力工业、省邮电管理于1996年制定的《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净高尺度》同时废止。
新建和改建架空缆线跨越内河航道时,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向航道管理机构征集并核对所跨越内河航道的名称、等级、通航水位等内容,并经有关航道管理机构许可,工程竣工后,有关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竣工验收,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江苏省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通信管理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
2013年8月10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
(2013年8月10日《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省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发布〈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3〕4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29日《省关于公布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交规〔202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0月31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第5.2.6条“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当按缆线垂弧点至设计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架空缆线跨越内河航道的通航净高(H)应当按照下式计算:
H≥H1+H2
H-缆线大计算垂弧点至设计高通航水位的垂直距离(m)
H1-大船舶空载高度(m)
H2-富裕高度(m)
2、大船舶空载高度(含特种船舶或者船舶承担特种运输任务、船舶跨航道等级航行时的空载高度以及帆船、渔船进入内河航道航行时的桅杆高度)应当按表1所列数值取用:
大船舶空载高度H1 表1
H1(m)
17.0
16.5
16.0
12.5
9.0
8.5
8.0
3、架空缆线的富裕高度应当不小于表2所列数值。
富裕高度H2 表2
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500
1000
±500
±800
H2(m)
1.0
1.5
2.0
3.0
6.0
10.0
6.0
10.5
1.0
4、架空缆线的杆塔设置选址应当结合航道规划预留空间。跨越已规划航道架设架空缆线的,应当确保其杆塔基础外缘布置在航道规划控制线以外;跨越未列入规划的航道架设架空缆线的,杆塔基础外缘至航道护岸(边坡)外侧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受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杆塔基础外缘在确保通航和杆塔的情况下,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至航道护岸(边坡)外侧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跨越湖区航道的,应当结合架空缆线、航道技术条件和航标配布等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通航净空尺度。
5、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以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6、架空缆线跨越灌河G204灌河大桥至灌河口门段航道时,应当考虑通航海轮的需要,其大船舶空载高度需专题论。
附件:(苏交规〔2013〕4号)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省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发布《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