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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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章确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注: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一、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三、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四、商店建筑采用木结构建筑时,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