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3 14:31
有的,我们可以结合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很清楚的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
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2. 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 29837的规定
2. 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2. 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3. 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四、灭火器
1.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2.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a)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b)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c)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b)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d)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h)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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