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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内的这些消防规范你知道不

时间:2019-08-10 14:15

  展厅消防一直是消防规范中的大类项目,对于展厅消防规范有哪些要求呢?

  1、除为满足展览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展览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2、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展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5、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6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天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

  7、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8、对于防火分区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