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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及托儿所里的消防出口设置规范要求

时间:2019-07-19 15:43

  深圳地区,若您有相关的消防改造、消防设计需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条要求:“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有地方标准约定的地区,应以地方标准为准)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托儿所是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幼儿园是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对于此类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要求消防安全设计如下: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本场所人员疏散用。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设置在裙房内的这类场所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设置。

  3、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4、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儿童活动场所,当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且整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5、除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6、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以下情况的房间疏散门可以设置一个: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的托儿所、幼儿园,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²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3)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建筑面积小于 5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参照5.5.17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