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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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办公等建筑中附设的餐饮场所,怎样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根据相关消防设计规定:酒店、办公等建筑设置的供自用的餐饮场所,不影响酒店、办公建筑的定性,按酒店、办公建筑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其中,满足《建规》5.5.17第4项(见注1)的餐厅、包厢、宴会厅等,可参照《建规》图示5.5.17图示7(见注2)处置。
注1. 《建规》5.5.17第4项: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