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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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造
化妆品制造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修饰、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以及可对使用部位有缓和作用的产品制造。
化妆品种类
—个人护理品,如护发、洁肤、护肤等产品;
—美容品,如彩妆(粉饼、胭脂、口红、指甲油、睫毛膏等)及美发用品;
—人体使用的香味制剂,如香水、花露水、古龙水等;
—人体除臭剂、止汗剂、生发剂、脱毛剂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生效
据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起将正式生效,但原定的执法查处期则因故从2008年9月1日推迟到2009年10月1日开始,届时,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罚款。消炎、杀菌、去痘……这些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将禁止出现在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市民日常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行列。据悉,一旦《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化妆品标识中将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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