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5月22日上午8时46分,桐乡消防接到报警称:桐乡市龙翔街道皂林村的中心粮库二期续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火灾,请求支援。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所幸扑救及时,并未造成大的损失。
随后,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火灾调查发现,该起火灾是由于工地电焊人员在操作中违反安全规定进行电焊作业,引燃屋面隔热材料导致的。该电焊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经询问,该名电焊人员姓谢,于2013年5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据谢某交代:“上午八点四十几分,我站在辅助用房的楼顶上烧避雷针,烧第一个避雷针的时候,焊钳的电火花掉落到边上的泡沫隔热板上,立马就烧起来了,烧得很大,我很害怕就跑掉了。”此次电焊属于违反消防法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工头朱某当时也在现场,协助谢某排线,由于朱某没有电焊证,因此未直接参与电焊工作。
在作业现场,堆有一些隔热泡沫等可燃物品,现场也没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基本灭火设施。在电焊过程中,高温的焊渣掉在隔热泡沫上便迅速引发了火灾,过火面积达100平方米,屋顶上已经铺好的隔热泡沫和木条均被烧毁。
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对谢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该案违法人员谢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教育工头朱某以后遇到类似行为要积极劝阻。谢某也向执法人员保证,以后一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电焊作业。
在此,消防部门提醒,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人员(比如电焊、气焊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中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