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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3-07 14:39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针对我省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混乱、户外广告发布无序的现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从2011年1月15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清理整治工作。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切实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清理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及时传达全省清理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地方政府搞好宣传发动、制定规划和拆除、移位等相关工作,特别是针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广告发布单位等,加强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的宣传、解释和疏导等工作,做到思想认识统一、行动步调统一,进而实现整治成效的和谐统一。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参与集中整治,按行政区域和整治的分工步骤,逐级分解目标责任,做到主动不越位、参与不包揽,同时加强检查和督察,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政策,强化措施,依法履行户外广告监管职责

  (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积极配合当地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广告发布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现有高速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广告的发布单位及相关审批登记情况等进行认真、全面的排查、清查,为整治工作提供详细、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将手续完备、合法保留的户外广告逐块建立档案资料,并录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加强长效管理。

  (二)2011年6月1日前,全省工商系统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审批手续,暂停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相关户外广告也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三)主动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等部门按照《江苏省广告条例》的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前,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制订本地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指导意见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登记。

  (四)理顺登记管辖权限,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利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的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沿线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该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设置规划,并依照《江苏省广告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广告设施设置涉及用地的,还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

  (五)加强巡查,规范指导,依法监管。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除做好辖区内高速路户外广告的登记或重新确认登记外,要注重加强广告行政执法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擅自改变登记内容、事项或者广告画面、内容等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不留死角。

  三、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清理整治工作面广量大,需要移动、拆除一些广告设施,规范完善有关手续,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各直属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协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自律等职能,当好政府联系相关广告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支持广告协会正常反映广告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多做正面引导,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及时、详细地向有关广告企业及相关利益者传达、解释清理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积极营造平稳、理性、和谐的整治氛围,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清理整治工作需要加强部门联系、上下沟通,开展全方位协作联动,离不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整理、上报等可靠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在贯彻执行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配合制订设置规划以及办理审批登记、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请示汇报;日常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好的做法等相关信息,请随时上报。动员部署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的具体整治方案,请于2011年3月5日前上报;总结验收阶段,开展整治工作的全面情况,包括对验收合格、补办或重新登记以及建立巡查制度、完善监管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局广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