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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白江区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时间:2017-02-22 13:52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按照《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城市户外空间秩序,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区《青白江区户外广告点位布局规划(2015-2020)》和实际,我局编制了《青白江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青白江区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现已经区城管局2015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青白江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2.《青白江区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管理局

  2016年1月27日

  附件1

  青白江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白江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青白江区户外广告点位布局规划(2015-2020)》等规范,参考我市中心城区和周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适用于青白江区主城区及各乡镇镇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本区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青白江区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第四条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第五条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

  表1:户外广告分类

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依附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依附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电话信息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在地面广告设施(单立柱等)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 
橱窗式广告在商业卖场建筑临街面橱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区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第十条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成都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按照批准的点位、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结构等要求制作安装、维护维修。并及时更新画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牢固安全、画面完好美观。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人、行车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消防救援通道,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环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影响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

  (一)一般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限制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的商场临街墙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

  (二)设置墙面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及画面应与墙面相协调,广告设施四周距离建筑墙面边缘不得小于0.6 m;外突式户外广告设施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3m,边框宽度和厚度不得大于0.4 m,边框颜色应与墙面色调协调一致;

  2. 墙面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裙楼墙面;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新建项目,经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在项目设计方案中预留相应广告位,鼓励预留设置嵌入式广告。商业卖场墙面广告宜少而精,同一面墙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外墙面积的30%。

  (三)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外广告一般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0㎡、限制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商业综合体可申请设置;

  2. 单体建筑物同一临街外墙面只能设置1块显示屏,单块显示屏广告牌面积不得大于120㎡;

  3. 显示屏的设置使用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影响交通信号辨识和消防救援,光、声、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城市主干道两侧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闪动过快画面;

  4. 显示屏最晚关闭时间为每日22:30,因公共利益、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需求的除外;

  5.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环境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一)设置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2. 公交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除历史文化等有特殊要求的街区(路段)外,公交站台广告宜采用同一类广告设置形式;

  3. 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二)路名牌、邮箱、垃圾桶、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

  (一)道路红线以内及道路上方净空内均不得设置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应不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叉口三角视线区应不设置广告,户外广告抗风强度达到交通安全设施抗风标准。在盲道、残疾人通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道、健康绿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二)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须符合《青白江区户外广告点位布局规划(2015-2020)》的相关要求;

  2. 单立柱广告设施牌面原则上宽度不超过18m,高度不超过6m,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m。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

  (一)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二)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1. 在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

  2. 附着于公共汽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3. 公共汽车两侧车窗以下,前轮中心线以后位置可设置广告,车身正前方位置、两侧车窗及以上部位、尾部车窗及以上部位为色彩识别部位,不得用于发布商业广告。

  (三)利用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第十六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灯杆道旗广告设置要求:

  1. 设置灯杆道旗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灯杆上设置广告时,安装抱箍与灯杆间应加装橡胶垫;

  3. 灯杆道旗广告旗面宜采用涤纶布等轻质材料,画面内容须为区委宣传部审核通过的公益宣传,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4. 道旗形状应为长方形,其底部与地面距离应在2.5~3.0 m之间,同一路段须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高度,边缘原则上不得超出道牙石,且画面应与道路走向垂直;

  5. 道旗尺寸统一规格长宽为:3.0 m×0.8 m。影响交通标识、监控设施使用及行车安全的路段不得设置,因道路环境特殊或有特别要求的,应适当缩小尺寸规格;

  6. 灯杆道旗安装原则上实行间隔安装,视当时道路灯杆密集程度而定,以使用最少的资源营造良好的氛围为原则。

  (二)在建工地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 只能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设置前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围墙(隔离栏)安全评估(或检测)文件;

  2. 同一在建工地围墙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设置1-2处宣传大牌;宣传大牌的尺寸规格应根据工地周边环境和所处位置而定,但最大高度不得大于10 m、面积不得大于100㎡;

  3. 利用工地围墙宣传本开发项目的,砖混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8 m,钢结构挡板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 m,并应注重实现城市景观化和内透光的形式夜间亮化,待建工地景观化围墙的标准与此相同。

  (三)临时促销广告设置要求:

  1. 经批准在步行商业特色街和大型商场(不含超市)场外开展展示促销活动的主办方,可在展示促销活动场地范围内除公共载体外适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当日内负责自行拆除;

  2. 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空中漂浮物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广告照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采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光源配置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第十八条  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第7.0.2条的规定,应限制户外广告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且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一)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二)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三)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第十九条  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2:商业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m2)最大允许亮度(cd/m2)
≤0.51000
O.5800
2600
≥10400

  注:表中规定不适用于霓虹灯、LED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  其他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4.3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O.1。

  第二十一条  灯箱广告照明要求

  (一)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二)应采用光源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三)为保证灯箱的一定亮度和均匀度,光源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1—2倍左右(可根据灯箱规格大小决定具体倍数)。

  第二十二条  投光灯广告照明

  (一)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二)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