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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广告设施规定 广告牌间距不少于一千米

时间:2015-12-30 13:45

  本报讯(记者张莉慧)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日前通过的《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并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列举了高速公路沿线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四种情形: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主线中央分隔带;遮挡高速公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法律、法规禁止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广告设施的,应当沿高速公路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距一般不小于一千米。

  在质量安全方面,《规定》要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锈等要求,并具有承受十级风力的强度。对广告幅面也有限制。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其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情况和广告幅面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垂落、破损、污损、褪色的幅面。违者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编号、设置人名称等标识于广告设施统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违反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