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为规范在建房地产项目宣传销售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宣传促销活动,维护良好城市形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在建房地产项目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火车站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均按本意见执行。除上述区域外其他区(市)县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在建房地产项目临时户外广告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二、报批程序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向所在区(市)县城=管局提出申请。
(二)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要=件,并依据技术=规范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及符合技术=规范的设置=方案,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规范的,向设置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申请人取得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审=查=手=续。
三、审批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总平图;
(二)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三)设置申请人=营=业=执=照;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仅限于利用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建工地围墙设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利用砖混结构工地围墙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8米。
(二)利用钢结构挡板围墙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5米。
(三)同一在建房地产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地围墙设置1-2处宣传=大=牌,且符合以下要求:
1.宣传=大=牌不得临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
2.宣传=大=牌的宽度不得超过所依附围墙面的宽度,不得转角设置;
3.宣传=大=牌的高度不得超过5米。
(四)所有围墙广告须提供第三方安全监=测=评=估=报=告。
(五)鼓励房地产企业对临时户外广告实现景观亮化,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前提下,可利用埋地灯、洗墙灯、草坪灯等柔光照明技术对临时户外广告实现景观亮化,避免使用LED灯、射=灯等光照=过=强的照明=技术,减少对周围城市景观的影响和防止=光=污=染。
五、设置期限
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每3个月更换1次广告画面。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延=期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六、监督管理
(一)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盲道)桥梁等市政设施、占用绿地及道路隔离带、利用跨线桥侧身、利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擅自设置的桁架广告、道旗广告、楼身广告、移动看板广告、灯箱广告、框架广告、立柱广告,以及开展流=动=宣传促销等行为,各区(市)县按照《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查=处。
(二)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的宣传=引导。向房地产企业及广告制作公司宣传户外广告及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户外广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审=批的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群众=监=督。各区(市)县城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属地街道广告专=员,实地=巡=查掌握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不按许=可设置、超=期设置、无=证=设置等异常行为,要及时抄=送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监管,完善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安全监=管、日常巡=查、违=法查=处、监=督考=核等制度。严格临时户外广告审批,做到“应批尽批”,对在扶持房地产经济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手=续,避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
(四)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按照户外广告招牌“多元发现、一元处置”的管理原则,对巡=查发现、监管=部门=抄=送、属地街=道报告=、举=报=投=诉=反映、领=导=交=办等各类违=法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移动式桁架广告、移动式看板广告、占用公共场地道旗广告等行为坚决=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效遏制并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坚决刹=住违=法房地产户外广告蔓延之势。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意见实施后《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城发〔2012〕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