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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成都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

时间:2016-11-17 14:31

  为贯彻《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及《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成办函〔2015〕144号),现就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公共载体广告、非公共载体广告、临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利用市管道路路灯灯杆设置大型活动宣传道旗,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3〕219号)办理。

  二、严格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中心城区范围内临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利用建(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

  1.《规划》明确的下列禁设区范围内不得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1)环城生态区内生态用地;

  (2)历史文化街区及特色风貌区;

  (3)城市公园;高速路、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

  (4)人民路中轴线、蜀都大道向东向西延伸至绕城高速路的城市主干路、机场高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设置区除外);

  (5)天府广场、双流国际机场及金牛宾馆等城市重要节点及周边相邻的建筑。

  2.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不得审批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现状,已附设于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到期后,不得再审批设置。

  3.《规划》出台前原市市容局、原市城管局批复各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户外广告法定设置期限的,其中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不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不得继续设置;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应依据《规划》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成城发〔2014〕143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4.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城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参照本意见,制定当地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规范招牌设置审批

  1.招牌设置审批应坚持分区分类设置原则,按照《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城市功能分区进行分类管控,各区可结合辖区内行政街区、商业街区、文化街区、旅游街区、休闲街区等实际状况,分区制定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2.招牌设置审批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招牌的大小尺寸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技术要求,不得审批楼顶、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绿地、挑(伸)出式、依附违法构(建)筑、封闭门窗等形式的各类违规招牌。

  3.招牌审批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的要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不同临街立面各设置一处招牌。

  4.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规划组合式招牌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并符合建设部门有关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

  5.严格控制落地组合式招牌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及绿带不得随意审批设置落地组合式招牌。在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组合招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6.严格规范招牌设置的位置、大小、颜色、用光,保持招牌设置的水平线整齐,招牌形态、色彩与建筑立面风格协调;设置LED发光字体的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把关,控制LED字体大小、数量,对利用发光字体、光带勾边、闪烁光源的招牌设置应严控亮度,防止光污染。

  7.对连锁店、加盟店等特殊标识的设置审批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严格审查把关。

  8.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城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招牌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参照本意见,制定当地招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加强户外广告和组合式招牌设置方案技术审查

  各区城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技术规范》和《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对户外广告、组合式招牌设置进行方案审查。中心城区的各类商业卖场户外广告、组合式招牌设置方案审查应引入专家评审机制,邀请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严格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审查。严格设置区、限设区范围内商业卖场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的审查把关,禁设区范围一律不新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进行周围环境影响评估,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车安全。

  户外广告和组合式招牌设置方案不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各区城管部门必须向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其调整方案,经调整后符合要求的设置方案,才能正式办理审批手续。

  四、优化户外广告招牌审批流程

  (一)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1.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特许经营权申请,经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出让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

  2.取得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特许经营权后,由特许经营权人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3.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4.审批要件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特许经营权证明;

  (4)户外载体位置关系图;

  (5)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6)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1.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载体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2.《规划》设置区、限设区内符合规划要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新建建筑,在建筑方案中应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纳入竣工验收,再由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再由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3.区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段、节点的设置方案,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

  4.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审批要件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户外广告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4)户外载体位置关系图;

  (5)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6)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程序

  1.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设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审批要件清单:

  (1)申请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5)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设置招牌的审批程序

  1.设置申请人向属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要件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2)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3)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

  (一)严格审批流程。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机制,严格审批流程。特别要严格管控现场查勘、技术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符合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竣工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方案审查意见。

  (二)建全证后监管机制。各区(市)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审批户外广告招牌的证后监管。一是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信息,主动在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抄送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现场查勘,对审批后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出现增设、乱设、扩大设置、移动挪位等现象,应及时督促商家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理;三是督促商家履行户外广告招牌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招牌及时处理;四是对审批到期的户外广告,应督促商家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到期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五是加大户外广告和招牌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引导商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招牌审批手续。

  (三)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各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建立户外广告招牌日常巡查监管考核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的日常巡查。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主动劝导商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有户外广告招牌方面违法行为的企业,经执法部门核实,应纳入企业诚信系统登记备案。

  此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