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四、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五、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必须先取得项目经理资质。
六、取得项目经理资质满三年,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相关条件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执行。
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资格名称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一)获得国家认可的IT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获得国家认可的IT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以上;
(三)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四)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五)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
八、提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三年在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方面的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二)验收完成的独立负责的项目及非独立负责的项目中所独立负责的子项目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
其中使用子项目申报资质的,所属非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申报资质所用子项目(或子系统)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2、项目合同划分了子项目(或子系统),申报资质所用子项目(或子系统)项目金额及负责人明确。
(三)验收完成的项目中至少1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60万元),或至少2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50万元)。
九、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机构应招收基本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培训,但在满足条件前不能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十、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的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三)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