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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物联商品交易中心微盘交易规则
第一章 交易品种及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条 微盘交易是指在中金物联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微信交易系统发出商品买卖指令,按照优先条件由交易系统配对成交、当日进行交收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微盘交易品种为银基合金、阴极铜、芳烃等商品。每个合约每日最大建仓次数为30次。
第三条 商品信息:
商品 | 商品规格 | 保证金(元/手) | 手续费(元/手) | 最大持仓手数(手) | 最小波动盈亏(元/点/手) | 仓储费(元/手/日) |
银基合金 | 100g | 8 | 0.7 | 10 | 0.10 | 0.10 |
银基合金 | 3kg | 200 | 24 | 30 | 3.00 | 3.00 |
银基合金 | 8.5kg | 500 | 68 | 100 | 8.50 | 8.50 |
银基合金 | 20kg | 1000 | 158 | 50 | 20 | 20 |
芳烃 | 0.1t | 8 | 0.7 | 10 | 0.10 | 0.10 |
芳烃 | 3t | 200 | 24 | 30 | 3.00 | 3.00 |
芳烃 | 8.5t | 500 | 68 | 100 | 8.50 | 8.50 |
芳烃 | 20t | 1000 | 158 | 50 | 20 | 20 |
阴极铜 | 85kg | 50 | 6.8 | 10 | 0.085 | 0.85 |
阴极铜 | 300kg | 200 | 24 | 30 | 0.30 | 3.00 |
阴极铜 | 850kg | 500 | 68 | 100 | 0.85 | 8.50 |
阴极铜 | 2000kg | 1000 | 158 | 50 | 2 | 20 |
备注:交易手续费单边收取(平仓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已包含交易服务费),仓储费每日24点开始计算。
第二章 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银基合金及芳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08:00am至04:00am,周二至周五为06:00am至04:00am(夏令时),周二至周五为07:00am至04:00am(冬令时)。阴极铜的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为08:00am至02:00am(夏令时),周一至周五09:00am至02:00am(冬令时)。
第三章 结算时间
第五条 夏令时:每个交易日05:00am至06:00am
第六条 冬令时:每个交易日04:00am至07:00am
第四章 出金和入金
第七条 国付宝及微信入金免手续费;出金金额≤500元,出金手续费为每笔3元,出金金额>500元,手续费为出金金额的0.7%。
第八条 入金和出金的时间为交易时间,入金到账时间T+0,出金时间为T+1 (T为申请当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章 风控管理
第九条 客户爆仓率=当前亏损/占用保证金≥70%,以中金物联银100g为例,占用保证金为10元,经过波动之后,当前亏损如果在7元以上(即10元亏损了7元以上),系统设定自动平仓。
第十条 止盈价可选择为浮动盈亏额达到保证金的30%、40%、50%、60%、70%、80%、90%或不选择。
第十一条 止损价可选择为浮动盈亏额达到保证金的10%、20%、30%、40%、50%、60%、70%。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微盘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制定具体的异常情况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异常情况的各项处理方法。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微盘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微会员和交易商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产生或发布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微会员应严格遵守与交易中心签署的保密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微会员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和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微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微会员等应当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四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微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微会员、交易商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九章 调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微会员、交易商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微会员、交易商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中金物联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