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清溪镇产生的生活垃圾由镇政府委派我中心统筹处理,各企业单位都放置垃圾吊桶,由我中心安排车辆进行吊运至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但大部分企业工厂垃圾吊桶中都混有工业垃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储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已明确严禁各镇(街)生活垃圾夹带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为妥善解决我镇垃圾处置问题,各企业单位严禁将产生的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单位将自己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类好,生活垃圾由我中心环卫车辆统筹收集处理,企业单位放置的垃圾吊桶只作收集吊运生活垃圾用途,不得倾倒工业垃圾。工业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企业单位自行安全分类存放,联系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收集处理。
二、从2018年11月1日起,我中心环卫车辆只收集生活垃圾,企业单位不得将工业垃圾倾倒或混杂在生活垃圾吊桶内,如发现垃圾吊桶内存在工业垃圾现象的,将对所属企业单位实行停吊垃圾处理,直至该企业单位将垃圾重新分类好为止。
三、按照《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未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环保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造,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单位应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所属的吊运垃圾桶,不得随地乱倒,不得过量倾倒造成满溢,不得燃烧垃圾,以免在吊桶过程中发生垃圾坠落、失火等意外。如企业单位的吊运垃圾桶配置不足,请及时联系所属区域垃圾收费管理人员购买添置。一旦因企业单位处理不当造成意外的,我单位将保留对企业单位追究责任的权利。
五、企业单位日常的生活垃圾处理,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根据东莞市物价局文件(东价[2010]33号)规定和实际情况收取费用,并安排吊运车辆上门吊运,企业单位不可私自或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理(包括我单位的垃圾吊运工人或其他非垃圾收费管理人员)。企业单位的垃圾私自或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理的,会造成垃圾的再次污染,此处理方式属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企业单位有违规处理垃圾行为,将移交至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单位进行处罚。
六、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末至次月初为吊运人员调班时间,每台吊运车辆的吊运路线进行轮换,调班期间或日常出现企业单位生活垃圾漏吊、少吊的情况,应在当日向单位或所在区域的垃圾收费管理人员反映,我单位将第一时间核实反映情况并跟进处理。
七、对于开具的购买垃圾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票据,企业单位应保存好,作为收缴凭证以便查账及统计。
请各企业单位积极配合上述工作,确保我镇垃圾吊运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维护周边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