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LED视孔灯,BAS51系列防爆LED视孔灯(3W、5W)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危险性气体环境1区、2区危险场所;
2.适用于IIA、IIB、IIC级危险性气体环境;
3.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22区;
4.适用于温度组别为T1—T6的环境;
5.适用于石油石化、化工、酿酒、医药、油漆、纺织、印染、军工设施等危险性危险环境;
防爆LED视孔灯,BAS51系列防爆LED视孔灯(3W、5W)特点
1. 本产品外壳采用铝合金压铸成型,表面经高速抛丸后,高压静电喷塑,外形美观;
2. 本产品在技术上优化的设计结构,良好的散热设计,光源在正常工作时产生的热量可通过壳体充分传导散热;
3. 采用节能配光设计,选取高纯铝阳极氧化反光板,反射效果好,提高灯具光效;
4. 本产品全面推出新型的设计方案,结构紧凑合理、通用性强、使用寿命高等;
5. 布线方式,钢管或防爆软管;
6. 可根据用户要求另配镇流器及光源;
防爆LED视孔灯,BAS51系列防爆LED视孔灯(3W、5W)技术参数
防爆标志:ExdIIBT4/T5/T6、ExdIICT4/T5/T6、DIP A20 TA,T4/T5/T6;
额定电压:AC220;
防护等级:IP54/IP55/IP65;
螺纹规格:DN20/G3/4;
防爆LED视孔灯,BAS51系列防爆LED视孔灯(3W、5W)技术参数
采用高亮度节能LED作为光源,绿色环保,具有低能耗、长寿命、免维护等优点; 针对危险环境下的化学反应容器或特定地点,专门设计磁控开关; 开关内置,用户不需另配专用防爆照明开关; 具有延时关断和触控关断两种控制方式,延时时间可根据用户要求定制; 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此灯具还可作小范围的投光照明,具灵活性; 内部电路设有短路保护功能; 优良的密封结构设计,防水防尘性能好; 钢管或电缆布线。
1 防爆LED视孔灯,BAS51系列防爆LED视孔灯(3W、5W)范围
本企业标准规定了防爆LED视孔灯,BAS51系列防爆LED视孔灯(3W、5W)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防爆配电箱厂家,防爆照明配电箱,防爆动力配电箱厂家] 本企业标准适用于视孔灯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视孔灯主要适用于危险性气体环境中1区或2区,为ⅡB或ⅡC类T4组及以下级别的危险场所,在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220V的电路中,作为工作场所照明之用。
LED防爆视孔灯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2000危险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危险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000.1-2007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T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 总则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分类
3.1.1 产品按适用不同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分为2类:
a) ⅡB类T4组;
b) ⅡC类T4组。
3.1.2 产品按功率可分为2类:60W;100W。
3.2 型号意义
B AS 51 - □
功率
设计序号
视孔灯
防爆
3.3 基本参数
3.3.1 视孔灯的基本参数见表1。
型 号
额定工作电压V
功率W
灯座代号
进线电缆外径
光源种类
BAS51-□
220
60;100
E27
8~12
白炽灯
3.3.2 防爆标志:
a) ExdⅡBT4;
b) ExdⅡCT4。
3.3.3 防护等级:IP54。
4 防爆LED视孔灯,BAS51系列防爆LED视孔灯(3W、5W)厂家要求
4.1 视孔灯应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企业标准进行制造,并应在取得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4.2 正常工作条件
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视孔灯,应在下列条件下能够可靠工作:
a)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b) 周围环境温度为-20℃~40℃,且24h内的平均值不超过35℃;
c) 安装地点的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
d) 在无剧烈振动、冲击及摇动的地方;
e) 在Ⅱ类含有危险性气体环境场所;
f) 在能防止雨雪及滴水侵袭的地方;
g) 污染等级为3级。
LED防爆视孔灯结构要求
4.3.1 视孔灯的外壳材质采用含镁量不大于6%(重量比)的铸造铝合金制造。
4.3.2 视孔灯所有紧固件必须有防止自行松脱措施。
4.3.3 视孔灯的透明件应采用钢化玻璃制造。
4.3.4 视孔灯的所有黑色金属零部件必须具有防锈措施,表面不得有镀层脱落现象。
4.3.5 视孔灯应设有螺纹为M5内外接地螺钉。
4.3.6 视孔灯外壳在明显处应设有清晰、永久性的凸纹标志“Ex”。
4.3.7 防爆标志为ExdⅡBT4视孔灯容积1500<V≤2000cm3的隔爆接合面宽度L≥12.5㎜,间隙/直径间隙ic≤0.20㎜,接合面表面粗糙度Ra不超过3.2μm。
4.3.8 防爆标志为ExdⅡCT4视孔灯容积1500<V≤2000cm3的隔爆接合面宽度L≥12.5㎜,间隙/直径间隙ic≤0.15㎜,接合面表面粗糙度Ra不超过3.2μm。
4.3.9 视孔灯的隔爆接合面涂204-1置换型防锈油。
4.3.10 视孔灯外壳外表面涂银灰色粉末漆。
4.3.11 视孔灯应设置铭牌,铭牌用黄铜板制造。
4.3.12 视孔灯的绝缘件(材料级别Ⅱ)电气间隙不小于5㎜,爬电距离不小于6.3㎜,螺口式灯座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3㎜。
4.4 性能要求
4.4.1 视孔灯的绝缘应承受50Hz、电压2000V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出厂检验历时1S)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4.4.2 视孔灯外壳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30℃,导电部件温升不超过65K。
4.4.3 视孔灯的金属外壳应能承受7J;透明件应能承受4J冲击能量的冲击试验,不得损坏和发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
4.4.4 视孔灯的铝合金外壳精加工后,应进行静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MPa,历时10+2 0S,以不滴水无结构损坏为合格。
4.4.5 视孔灯的所有的密封垫、密封圈应采用橡胶制造,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的规定的老化试验要求。
4.4.6 视孔灯的透明件应能承受GB3836.1-2000中23.4.6.2条规定的热剧变试验要求。
4.4.7 视孔灯电缆引入装置应能夹紧电缆,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2.3的要求。
4.4.8 视孔灯电缆引入采用密封圈压紧密封,密封圈的最小轴向长度≥20mm。
4.4.9 视孔灯外壳应承受内部baozha,应符合GB3836.2-2000中15.1.2.2规定的动压试验要求。
4.4.10 视孔灯外壳应承受GB3836.2-2000中15.2规定的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要求。
4.4.11 视孔灯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IP54的要求。
4.4.12 视孔灯应能承受GB7000.1-2007中12.3和12.4条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要求。
LED防爆视孔灯试验方法
5.1 视孔灯的工频耐压试验按GB14048.1-2006中8.3.3.4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视孔灯的温升试验按GB14048.1-2006中 8.3.3.3条 ,温度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1有关规定进行。
5.3 视孔灯的冲击试验按GB3836.1-2000中 23.4.3.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视孔灯的静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5 视孔灯的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6 视孔灯透明件的热剧变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2条规定进行。
5.7 视孔灯引入装置的密封圈夹紧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1条有关规定进行。
5.8 视孔灯引入装置密封试验按GB3836.2-2000附录D中D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9 视孔灯的静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9 视孔灯的动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0 视孔灯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1 视孔灯的防护能力试验按GB4208的规定进行。
5.12视孔灯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按GB7000.1-2007中12.3和12.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6 防爆视孔灯,LED防爆视孔灯,BAK51防爆视孔灯厂家,乐清专业的防爆视孔灯厂家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视孔灯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是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和试验。
6.2.2 出厂检验项目
a) 一般检查(4.3.2,4.3.4,4.3.9);
b) 外观检查(4.3.5,4.3.6,4.3.10,4.3.11);
c)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检查(4.3.12);
d) 隔爆参数检查(4.3.7、4.3.8);
e) 静压试验(4.4.4);
f) 工频耐压试验(4.4.1)。
6.3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定型的视孔灯的设计性能是否符合本企业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是新产品试制投产必须进行的试验。只有当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结构有更改,可能影响视孔灯防爆性能时,才需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型式试验。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任一型式试验的试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进行试验,2台试品试验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等再重新进行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型式试验项目:
a) 所有出厂检验项目;
b) 温升试验、温度试验;
c)冲击试验;
d)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
e)透明件的热剧变试验;
f)引入装置夹紧试验;
g)引入装置密封试验;
h)隔爆外壳动压试验;
i)隔爆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
j)外壳防护能力试验。
k)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每台出厂的视孔灯应在显著位置设有下列内容的产品铭牌: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型号、名称;
c) 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功率;
d) 防爆标志;
e) 防护等级;
f) 防爆合格证号;
g) 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视孔灯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 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携带的技术文件有:
a) 检验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的文字和标志,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产品数量;
d)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 “小心轻放”、“怕湿”、“向上”、“易碎”等字样或标记。
7.3 运输及贮存
7.3.1 视孔灯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避免强烈振动。
7.3.2 视孔灯应贮存在空气流通,无滴水和液体侵袭、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仓库中,且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
7.3.3 包装后的视孔灯贮存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