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IMPA330331船用漂浮烟雾信号适用于船舶、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海上救生站引导安全登陆、海上平台遇险需救助使用的漂浮烟雾信号,它满足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7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8年修正案的规定及94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点燃后漂浮于水面,并在一定时间内匀速地喷出橙黄色烟雾而不喷出任何火焰的求救信号,装载于救生艇、救生筏内供白昼遇险情况下使用。
船用漂浮烟雾信号特点:
1.漂浮烟雾信号的外形无论白天或黑夜均应能识别其引燃端和发出端.
2.漂浮烟雾信号产品要有一定的耐水性能,将其水平浸入10m深的水中,2h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3.漂浮烟雾信号产品在拉发或击发引燃时,其作用力不大于25N-35
4.漂浮烟雾信号产品装船后,应能在环境气温为一3-+6℃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报坏及在任何海况0-5下正常使用,漂浮式烟雾信号在使用时,若浸没在海水中,则应能在海水温度范围内使用.
5.声响型漂浮烟雾信号的材料,应为不伤人的非金属材料。
6.漂浮烟雾信号产品,从2m高处自由跌落在钢板平面上时,不引燃、不爆炸,施放时应有效地起作用.
7.漂浮烟雾信号产品从制造期起,规定的贮存条件或装船后的存放条件,其有效期为三年
JHB-4漂浮式烟雾信号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6年修正案及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的有关要求,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中国渔检局(ZY)、法国船级社(BV)和俄罗斯船级社(RS),德国船级社(EC)的认证证书。
1.遮盖率≥70%≥3min
2.发烟时间≥3minSmoke
3.有效期:3年
4.外形尺寸:Φ80X135mm
5.单件重量:0.5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