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HH-3手持红光火焰信号(IMPA330314)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6年修正案及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的有关要求,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中国渔检局(ZY)、法国船级社(BV)和俄罗斯船级社(RS)的认证证书。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需救助使用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手持火焰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引用标准GB31_07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分类
3.1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为手持式拉发引燃式火焰型烟火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
a.壳体;b.握柄;c.引燃具;d.保护盖;e.安全盖;
f.红光信号体.
3.1.2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信号体由点火药与信号药组成.
3.1.3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外形直径不大于40mm,总长度不大于300mm,总质量不大于240
3.2标记示例
手持火焰信号(BGY)红色光强10000cd,燃烧持续时间30s,标记为:BGY30-10
技术耍求
4.1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制造必须符合GB3107_1中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
4.2手持火焰信号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二船用手持火焰信号手持发生连续红光火焰,持续时间不少于30s;
b.红光光强不小于10000cd;
c.拉发至引燃信号的延续时间应不少于2s;
d.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
4.4船用、手持火焰信号应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0℃及高温+650C,并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4.5船用手持火焰信号能在高温+65℃及相对湿度90%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
4.6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在备发状态浸入水下10m深处,历时5min后,应不影响其使用性能。
4.7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后,应有效地起作用.
4.8本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产品应能承受200NaCl溶液的盐雾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