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便携式电器都会用到锂电池,许多乘客认为,出差或旅行乘坐飞机时在托运行李中装上几块备用电池是很正常的事,但据业内专家介绍,“锂”是活泼金属,遇水或酸时会发生氧化,释放出氢气和热量,并可能引起燃烧,燃烧后即成熔融物流散,发出白色浓烟。因此锂电池一直位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名录中,并且由于锂电池引起的火灾难以施救,所以国际民航组织规定锂电池应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如果将锂电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运的话,行李在狭小的货舱空间容易受到挤压或者被碰撞,可能增加航空飞行的危险系数;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多起由于违规运输锂电池导致的航空运输事故及不安全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大多是因瞒报、隐报、匿报或是由于旅客在不了解锂电池对航空安全的危害的情况下,在普通货物中夹带锂电池造成的。鉴于锂电池的航空运输直接关系到航空安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民航部门都发布了风险提示,要求关注锂电池货物运输的安全问题,强调按规章、标准操作;
美国FAA更是强调锂电池货物应装载在飞机货舱等级为C级的货舱,以保证安全。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2013-2014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也对锂电池运输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中国民用航空局也多次重申锂电池空运收运程序,要求各航空公司要切实加强锂电池航空运输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民航各部门迫切需要像重视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一样,强化锂电池和其他危险物品安全运输意识。
二、UN38.3是《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份38.3款,简称UN38.3;
为什么要申请UN38.3-因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含锂池是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危险,所以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公布了作为非危险品运输的可充电型锂电池的操作规范,规范中明确指出每个类型的原电池及电池,需测试证明符合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份38.3款,即UN38.3;
1、UN38.3条件限制;
交运的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条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险品)运输,如果下述任一条件无法满足,则应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险品收运要求操作(见附件);
(一)、对锂含量的限制;
(1)、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原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1g;对于锂离子原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1.5g;
注:原电池亦称做电池芯;
(2)、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8g;
注:上述“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阳极上具有的金属锂的量,而对于锂离子电池,以克为单位的“锂当量含量”的计算方法是以0.3乘以额定容量的安培小时。例如:某手机锂离子电池的额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时),则其“锂当量含量”为:0.3 X 0.8(安培小时)=0.24克;
(二)、包装要求;
1、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如安装在手机、照相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等),电池及原电池必须单独包装以防短路,并装于坚固的外包装内;
2、除非安装在设备中,每个包装件如果装有超过24个原电池或12个电池,必须还要满足以下要求;
1)每个包装件必须用标记说明内含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货必须有随机文件来说明包装件中装有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个包装件必须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试验, 而不损坏包装件内的电池或元电池,并没有改变其中电池的位置以至电池与电池(或原电池与原电池)互相接触、没有电池自包装件中漏出;
4)除非锂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否则每个包装件的毛重不得超过30kg;
(三)、托运人测试报告及认可 (一)托运人应提供的测试报告(UN38.3测试及1.2米跌落试验)可由电池生产商提供,也可由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 (二)符合UN38.3测试标准的测试报告包括下述两部分: 1、测试结果(见附件) 2、测试程序报告;
(四)UN38.3测试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应由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认可。认可程序如下;
(1)、收运部门将托运人提供的UN38.3测试报告报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
(2)、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对测试报告进行评估,然后将意见反馈至收运部门,各航站收运部门应存档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已认可的电池型号。对于这些型号的电池不需要托运人再提供UN38.3测试报告,但托运人应提供的其它文件仍需提供;
(3)、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将不定期地对所认可的测试报告中的电池型号通知公司所有航站;
注:没有或未通过UN38.3测试的锂电池为原型锂电池,在获得始发站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可以按仅限货机运输,具体要求见DGR中的特殊规定A88及其它相关规定。没有或未获得始发站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原型锂电池禁止空运。
三、IECEE 于 2009 年 6 月决议针对电池组 (Battery Pack) 与电池 (Battery Cell) 导入 IEC 62133 标准,其缓冲期为两年三阶段,各阶段的时间与对应的要求评估方式如下;
第一阶段2009 年 6 月 25 日至2010 年 6 月 25 日:依 CTL Decision 616A 的决议,可直接接受符合UL 1642 标准的电池;
第二阶2010 年 6 月 26 日至 2011 年 6 月 26日对于仅符合UL 1642 标准的电池,必须加测 IEC 62133 与 UL 1642 的差异;
第三阶段2011 年 6 月 27日起只接受符合IEC 62133 标准的电池组与电池从目前情况来看,IEC 62133 CB认证倍受电池制造商、电池买家和消费者的青睐,在此也对CB体系做一些介绍,CB体系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的54个成员国互认测试结果及证书的全球互认体系;
其通过推动各个成员国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以及产品认证机构的合作,而使制造商更接近于理想的“一次测试,多处适用”的目标,具体而言,各成员国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获得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后,可以较方便地转换成其它成员国的认证证书,由此可在免除或减少再送样测试的情况下取得进入相关国家市场的准入证,节省了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