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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定。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为此,请参加本公司(下称拍卖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第三条: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发生争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条例为准。第二章:拍卖人第四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本公司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在本公司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核实、鉴定。如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条:本公司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参考价。有权决定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或评价。第八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第十条:本公司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第十一条:本公司提供的拍卖目录及有关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竞买人应在拍卖前亲自查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第十二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公司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三章:委托人第十三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时,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出示对该标的拥有绝对的合法所有权和依法可以处分该标的的证明,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如违反上述规定,给本公司或买受人造成损失和费用支出,均有委托人承担。第十五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书。第十六条: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须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第十八条:委托拍卖国有资产,委托人还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拍卖前应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以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十九条:委托人有权决定拍卖物品的保留价,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仍可获得按照拍卖底价售出时应得的拍卖收益。第二十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约定费用或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若在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委托人应自行取回该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则必须支付本公司由此所支出的保管费。自逾期之日起,委托人还须承担拍卖标的因意外原因而毁损或灭失的责任。超过三个月仍不取回的,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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