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食品进口税率的相关知识及注意事项,
来供大家参考,
真心的希望您在
实际操作过程中少走一些弯路。
现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大家都知道食品的卫生安全将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
康,所以在众多的进口产品中食品的检查力度是最大、最严的及以相关的进口制度也极为的
细化,这样致使很多初次进口食品的客户感觉操作起来很是吃力,甚至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
失!以下我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业务!
1:食品进口关税 10%----35% :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食品进口增值税 17% :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根据实际产品来 定,有些产品是13%如蜂蜜)
3、 消费税 10%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根据实际产品来定,有些产品是有消费税如红酒)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