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商标异议是其他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
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提出异议的时限是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
如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这样的答辩会很大程度的增加异议
的胜率。
办理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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