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消防管理人员
1)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核对是否及时变更,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控制室值班员、巡逻员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单位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仓储、经营场所; 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避难层(间);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是否确定,是否准确、全面,是否按要求设立标识,标识颜色、名称、责任人等。
2)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确定具体责任人;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责任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组织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