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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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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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区域: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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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业: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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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上门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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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种类:废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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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成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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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检测检验
锅炉大气污染物包括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污染物排放主要来自于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也包括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排放,其标准可以参照本国标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成都工业废气检测项目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检测的主要污染物为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
检测项目有:一氧化碳含量,二氧化氮含量,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四项指标。
可吸入颗粒物和有毒物质检测主要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废气进行检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部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