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1、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设计、施工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及正确性。包括:全套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出厂文件;材料检测报告;施工记录;铺膜、焊接施工及检测、检验记录与阶段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监理工程师监理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2工程验收应包括:工程外观、使用性能及防渗效果。
2、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下列各方代表:工程建设业主,即建设单位,合同甲方;工程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合同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即丙方;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投资方或大股东代表;其他有关方面代表。
3、如有一方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应进行复议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复验,直至无争议为止
4、工程验收宜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小组提交本规范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2现场目测验收工程外观质量及防渗效果。3现场随机抽检焊缝和结点质量。4必要时可取样化验膜下水质,鉴定防渗效果。
5、验收结论应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应注明结论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