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中国家谱源远流长。它起源于先秦,经过漫长的发展,至清代达到了鼎盛,在安徽、浙江、江苏、湖南等地,几乎村村修谱、姓姓有谱。这一最具有平民基础的历史文献,其数量之多、影响之广,为其他史籍所不能比拟,与正史、方志构成了中华民族历史学大厦的三大支柱家谱,又称族谱、宗谱、家乘、家牒、世谱等等,是记载同宗共祖血亲群体世系、人物、规章和事迹等情况的历史书籍。它的价值,历来为史家所认同。清人章学诚说:“夫家有谱,州县有志,国有史,其义一也。”将谱牒与正史、方志相提并论。梁启超的论述则更为具体,认为族姓之谱“实重要史料之一。例如欲考族制组织法,欲考各时代各地方婚姻平均年龄、平均寿数,欲考父母两系遗传,欲考男女产生比例,欲考出生率与死亡率比较—等等无数问题,恐除族谱家谱外,更无他途可以得资料”。近代,潘光旦、罗香林等学者付之实践,在研究、利用家谱资料上多有建树。
家谱的价值之所以得到史家的肯定,实取决于它的资料本身。自宋代欧阳修、苏洵修谱以来,私修家谱取代了官修谱成为家谱的主流。在修谱方式、记载对象、纂修体例等方面,私修谱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并进而促使家谱资料形成了有别于其他史书的一些特点。
一、内容的独特性。中国家谱除少数统宗谱、联宗谱外,极大部分是一宗一族的家谱。这些以记载宗族历史为主体的史书,发展到明清时已成为宗族的“百科全书”,所记内容范围非常宽广,有序跋、凡例、修谱名目、宗族源流、祖先画像、恩荣录、族规家训、祠堂、坟墓、世系、传记、仕宦录,以及艺文、族产、行辈、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因所记对象与他书不同,其中很多内容为家谱所独有,或者少载于其他史书。如宗族源流、祖先画像、族规家训、祠堂、坟墓、世系、族产、行辈等资料,都具有鲜明的家谱文献特征。同样,传记、艺文等资料,除少量的名人传记和名人作品采辑于正史、方志、别集等外,大多系家谱原作,可补他书之缺。以艺文为例,收入家谱的艺文,其作者多为名不见经传者,与正史等所载的骚人墨客或中举有功名者相比,他们没有什么社会地位,更无名望,其作品的内容或为当地的民俗风情,或为与宗族有关的事务等,反映了一种带有地域性的宗族文化,并且这些作品多仅载于家谱,不见于其他文献。
二、资料的原始性。“信以传信,疑以传疑”是家谱的传统纂修原则。在私修家谱兴盛时期,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这一原则一直为纂修者所秉承,引导着纂修者制定体例、纪录事实。宗族纂修家谱,素材主要取自历年宗族内部积累的旧资料以及新出的资料,或者采自其他史书中有关本族的记载。宗族内部的旧资料包括前代世系、族规家法、旧谱序、旧凡例、旧有契约、诗文、人物传记等。新出的资料除了两次修谱之间新生、已亡族人的记录外,还有新谱序、新墓图、新契约等等。以往,续修家谱最常用的方法是在老谱之上增加新内容,很少对旧谱资料予以深入的考证,也不加甄别择取,而是一仍其旧。即使有些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疑问,也不会随便删改。“传信传疑”的原则使家谱的纂修更倾向于资料的“堆积”,纂修者多数情况下不用重新撰写,只需专注于对以前的各种资料的编辑,大量的没有经过任何修改的资料因此得到了保存。可以说,家谱中的这些未被纂修者改动的资料,还保持了它的原样,实际上具有原始档案的性质。比如明清家谱,宗族为避免日后财产归属的纠纷,以及保护族产免遭他人侵占,按原文刻入了不少各时期的契约文书,以作凭证,以期永久。家法族规也是如此,依文刻入,不妄加修改。
三、记载的连贯性。宗族修谱最主要的内容是世系图录,随着本族人口的不断繁衍,修谱若干年后将会续修,一般定为二三十年大修一次,把前次修谱后新出生的族人和已去世的族人卒年、葬地等资料补入。假如某宗族长年不修谱,将被视为不孝子孙。中国的族谱正是在这样一种续修模式下,内容得以连绵不断地扩增。家谱的续修不仅扩充了世系图录,而且使新出现的其他一些有关本族的原始资料得以及时地增入,充实了家谱内容,保证了宗族资料的完整以及宗族历史记载的延续。在各类内容中,谱序、凡例、族产等资料,往往是旧有和新出的一同刊载,连续性最为显著。比如王逢泰等修的《[江西婺源]太原双杉王氏宗谱》(1924年孝睦堂木活字本)和倪易书等修的《[浙江金华]龙门倪氏族谱》(清光绪五年刻本),都录有历次修谱的凡例数篇。尤其是谱序,一谱同载多篇者常见,十余篇乃至二十余篇者也不足为奇。中国有续修方志的习惯,但续修的频率之高、同类内容的连载之多,都无法与家谱相比。资料的连续性,使同类记载相集,或者一事多记,无疑有助于人们更为清晰地了解被记对象的发展演变之过程。
但是,家谱文献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宋代以后,宗族热衷于修谱,目的是想通过家谱来维系和强固宗族群体。这一特定的宗旨给家谱纂修体例带来了缺陷,即出现了家谱的两大弊端扬善隐恶和攀附显贵。纂修者认为,祖先的劣迹或不良一面应该略而不书,为尊者亲者讳,而对能够光大门庭的人物和事迹则须大书特书,甚至不吝溢美之词。家谱纂修者还常常不顾史实,追奉古代同姓的名儒大臣为自己的祖先,如朱氏皆奉朱熹为始祖,包氏则以包拯为先祖。到了清代,此风愈演愈烈,几成常态。此外,不少纂修者粗知文墨,缺乏应有的文史知识,家谱中的人物地名、官爵称谓、源流迁徙等内容,与史籍比勘,错误之处屡屡可见。例如叙述姓氏起源,往往参照同姓的他人族谱,互相抄袭,不加考证,讹误脱谬不一而足。正因为有这些缺陷,家谱资料是否属于信史,遭到了部分学者的怀疑。清黄宗羲认为“天下之书最不可信者有二”,其一即为“氏族之谱”。尽管如此,家谱资料整体的史料价值却不容否定。就是黄宗羲也没有全盘抹杀家谱的价值,称始迁祖之下为可纪之世,又称“家传足补史氏之阙文”。对家谱文献的缺陷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分而论之,所谓的“扬善隐恶”,关键在于隐恶,它违背了中国史家主张的秉笔直书的原则,致使宗族的部分历史因人为的因素而缺载;而“攀附显贵”的为害则较为严重,它不是单纯的缺载问题,而是伪造世系,冒认祖先,属无中生有的虚构。明清时,很多纂修者对此就不以为然,为真实地记录历史,将本族的最早先祖定为始迁之祖,不再追溯无法证实的远祖世系。
毫无疑问,家谱是一个宝库。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到种种的制约,对它的整理研究,基本还停留在初始阶段,已远远落后于其他学科。对家谱资料加以系统整理,并将它刊印出版,公之于众,对繁荣学术文化,推动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谱牒学等的深入研究,都有积极的意义。《中国家谱资料选编》正是为满足这一文化需求而编纂,以期通过系统的整理选辑,向学界提供一部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家谱原始资料集。
那么如何对家谱资料进行辑录呢?
中国家谱的内容非常丰富,对于宗族的人和事,几乎是无所不包。本编是资料选集,显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家谱内容,因此必须有所辑有所弃。所辑所弃需要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应当建立在资料的价值之上。家谱记载的主体是宗族历史,衡量它的史料价值,纵向要看能否反映宗族兴盛衰落之过程,横向要看宗族的各项事务是否得到应有的揭示,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资料的独特性。进而言之,凡是有关宗族历史的资料以及谱学本身的资料,而这些资料又为其他文献所不载,可补他书之阙,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皆在我们选辑的范围之中。反之,那些可信度较差的或史料价值不高的资料,则不予选辑。比如家谱中的先祖画像,多系族人依照自己的想象绘成,与先祖的实际面貌相差甚远。这些画像,对于宗族或可起到缅怀先人的作用,但不能当作史料利用。实际上,明清时期一些修谱者就拒绝将祖先的画像刊入谱中,认为胡乱绘画先祖肖像实是对祖宗的不敬。又如“修谱名目”、“领谱字号”等,它记录的只是修谱者和领谱者的姓名,与宗族史无关。凡此种种,皆无可取之处,未加采辑。需要指出,“世系图录”虽然史料价值极高,但不作处理无法直接利用,只能舍弃。本编所辑录的家谱资料,按其内容分为十一卷,依次为凡例卷、序跋卷、传记卷、诗文卷、家规族约卷、礼仪风俗卷、经济卷、家族源流卷、教育卷、图录卷、漳州移民卷。各卷的内容,又根据资料的实际情况,有多有少,成卷规模不求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