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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CEC认证机构

时间:2017-02-27 18:27

  DOE认证,CEC能效

  DOE认证简介

  美国联邦法规(10CFR 430)已明定出:凡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都应达到最小能效等级:level IV且在產品上明确标示出。不仅如此,也强制要求製造商、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第一是產品达到联邦法规在能效要求的符合性宣告(Compliance Statement),第二是產品的首次证书报告(First

  Certification Report),两份文件均须透过邮寄方式,递送至美国能源部(DOE,

  Department of Energy)。

  CEC 认证简介

  CEC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的简称,它的职责是使能源市场朝着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该组织从1976年开始推行的加州电器能效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是美国唯一可以影响非政府消 费行为的强制性节能法规,在减少能源消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法规规定,电气产品在美国加州销售时必须首先满足设备能效法规,该法规为 58 类电气产品规定了能效指标要求、测量方法以及分阶段实施的计划。 按照该法规要求,电气产品必须由资质实验室按美国相应法规或标准进行检测,证明符合要求后才可在美国加州销售。

  美国新增微波炉的最低能效DOE以及加州CEC能效要求

  根据美国能源部在2013年6月13日发布的微波炉待机能效的规定,从2016年6月17日起,在美国生产或销售的微波炉的待机模式必须符合最低能效要求(DOE),并且必须通过DOE

  CCMS系统完成备案注册,详细限值在联邦法规10 CFR 430.32(j)(3)作了详细规定。

  同时,从2016年6月17日起,美国加州能效委员会(CEC)也规定在该地区销售的微波炉产品需要符合上述最低能效要求,并且需要完成CEC注册。

  解决方案:

  所有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微波炉产品在2016件6月17日或之后,都必需要符合新修订的标准要求,在生效日期前,厂家需要为现有产品品或新产品根据新的修订版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并完成DOE, CEC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