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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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管理机制是保安队伍管理的重要保障 选拔使用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 对于管理的任用,现在大部分公司的作法是任命制。而且一旦任命,除非犯了错误撤换,其它方面都没有撤换的可能,这种缺乏制约机制和工作业绩评议制度的方法,对于现代企业是不现实的,也造成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等消现象,严重影响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的开展,压抑了一些管理人员的内在活力,抑制了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我认为要进行人事制度,一潭死水,把竞争机制引入保安工作,不管他是民警、职工、保安员、本市的、外地的都应该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并不断进行队伍的优化组合。要对于一些不思进取、不谙业务、不干实事的管理人员要形成平者让、庸者下机制,增强管理人员责任感和危机感,有效的减少内部消耗,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便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
必须坚守岗位、仪容端正、精神饱满、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周围发生的可疑情况;上岗时不准喝酒、看书报、打瞌睡或与他人闲谈;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整改;密切注视负责守护的设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卫组织或有关部门;熟悉岗位内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了解水电、煤气开关和总开关的位置;不擅自移动和启用守护岗位内的一切设施;熟记本单位各部门的通讯信号、电话号码、对讲机号码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电话号码;在执勤期间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做好文字记录,未处理的要交下班接办。
尽快立法,规范保安行业,是制度建设的依据 从保安业立法现状来看,全国性和大多数省市的地方性保安法规尚未,作为一种与社会防范密切相关的行业——保安服务业,应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据报道,北京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制定也正在积运作。但保安立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因此,在未立法当前,加强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是规范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是保安法律实践的需要,更是管理队伍的手段,不久的将来,即便各省市地方性保安法规陆续,也不能放松制度建设。法规和制度各有其职能,不能相互替代。相对而言,制度表现更具体、更灵活,经营中的每个环节和部门都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情况发生了变化,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进行修改。因此,依据法规原则制定的规章制度,更适用于保安公司独立经营的业务发展。制度建设也可以为保安立法工作奠定一定的实践经验。
岗勤服务场所管理 第七条 岗勤服务场所应有保安岗勤标识,制备相应的服务规范、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等服务基础材料等。 岗勤服务场所应当保持文明整洁卫生,无噪音、无杂物、无杂人,配备必要的警械,切实维护正常有序的岗勤秩序,以增强客户的形象感、感和美誉感。 岗勤服务人员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及时,妥善处理。第十条 岗勤服务人员不准玩、不得看书报、不得吃零食、不得脱岗、睡岗、空岗、串岗、干私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