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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帕斯K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65837号
“K-PASS”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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