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个人独资股权转让有哪些

名称:辖个人独资股权转让有哪些

供应商:达沃森(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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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202067718

更新时间:2023-05-11

发布者IP:123.117.239.253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公司:领航国际
公司行业:商务
服务项目:商务咨询服务
公司区域:北京
种类:其他商务
适用范围:全国

  交易性质的认定:

  1、交易标的既有B公司的资产,也有B公司的股权。但是从交易主体看,交易是在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与新股东A公司之间进行的。公司资产在公司的名下,股东只能处置公司的股权,无权处置公司的资产。所以应当按照股权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2、按照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之前,B公司应当将其存货、应收账款剥离给原股东张某等人。剥离资产交易是在B公司与其原股东张某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标的是B公司的存货、应收账款,应当按照资产交易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辖个人独资股权转让有哪些

  (一)合同无效的观点。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观点咋一看,似乎很有依据,其实不然。(二)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在经其他股东同意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该观点的前提也是将隐名股东的股权看作是公司法下股权。但该观点较无效观点更为科学的一点,在于其认为效力并非无效。而是,股权转让未必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未必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给予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的期间,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有效;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同因无法履行而无效或应予解除。

  三、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大部分人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性质上是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因隐名股东不被显名化,故其无法也不可能享有显名股东应享有的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因此,隐名股东享有的仅剩公司的分红权,即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行使对象只能是显名股东,而不是公司。在明确了上述概念后,关于问题,目前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有效的三种意见。

  针对个人股东的常见节税方式包括: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及灵活运用“核定法”等。(一)变更企业注册地至税收优惠地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引资,对注册在本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区域性税收优惠及税收返还。因此,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优惠地,可以达到合理节税目的。如《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支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和软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