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材料股权转让材料简单

名称:缺少材料股权转让材料简单

供应商:达沃森(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份

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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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200605180

更新时间:2023-05-07

发布者IP:123.117.239.253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公司:领航国际
公司行业:商务
服务项目:商务咨询服务
公司区域:北京
种类:其他商务
适用范围:全国

  缺少材料股权转让材料简单

  (一)工商登记管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手续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或身份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4、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5、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包括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原件)、股东各方签署的章程修改协议;(原件)6、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三、关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起算行使期间的起算是相对于既定条件而言的。每当转让出资股东确定出一个更为优惠的转让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就应当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转让出资股东事后与第三人的转让条件较之事先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更为优惠,则其他股东原先作出的不购买表示,对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间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大部分人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性质上是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因隐名股东不被显名化,故其无法也不可能享有显名股东应享有的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因此,隐名股东享有的仅剩公司的分红权,即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行使对象只能是显名股东,而不是公司。在明确了上述概念后,关于问题,目前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有效的三种意见。

  合同履行

  第一次付款:2017年9月18日,A公司支付5000万元至B公司账户,用于清偿两条生产线的设备款。

  第二次付款:2017年11月15日,A公司支付6000万元,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支付到原股东账户。其中:4500万元由原股东给B公司,用于偿还B公司的银行借款,其余1500万元留给原股东。

  第三次付款:2017年12月31日,A公司支付4000万元到B公司账户,用于清偿B公司债务1200万元,其余2800万元作为股利,由B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原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