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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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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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航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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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业: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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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商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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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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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其他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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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全国
交易性质的认定:
1、交易标的既有B公司的资产,也有B公司的股权。但是从交易主体看,交易是在B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等人与新股东A公司之间进行的。公司资产在公司的名下,股东只能处置公司的股权,无权处置公司的资产。所以应当按照股权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2、按照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之前,B公司应当将其存货、应收账款剥离给原股东张某等人。剥离资产交易是在B公司与其原股东张某等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标的是B公司的存货、应收账款,应当按照资产交易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燕山股权转让转股说明书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权转让的决议。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注:股权转让合同需经批准后才生效的常见情形: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拥有控股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若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在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张志胜律师认为,此处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而受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应当由显名股东承担。1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1)作为转让方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权属于隐名股东,那么,转让方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这隐名股东的 股权的,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如果 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将真正因自己出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