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股权转让转股收益

名称:辖股权转让转股收益

供应商:达沃森(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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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200401466

更新时间:2023-04-27

发布者IP:123.117.239.253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公司:领航国际
公司行业:商务
服务项目:商务咨询服务
公司区域:北京
种类:其他商务
适用范围:全国

  辖股权转让转股收益

  公司股权变更是股东行使股权普遍的一种方式,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出资或部分出资。简单来说,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的,修改公司的规章章程,修改公司股东的名册,更换公司出资的明书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转股登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处的“20日”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该优先购买权归于消灭,自该权利派生出来的诉权也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负债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二)先分红再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该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不能做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中股东替公司偿债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前,如果目标公司原股东替公司偿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股权转让前,如果原股东将应收公司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应当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成本。

  2、股权转让前,如果原股东将应收公司债权与股权一并转让,应当将转让收入分解为股权转让收入与债权转让收入两部分进行税务处理。